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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因其中一方无法签写协议,导致赔偿协商僵持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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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6 09: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不识字,没有办法弄调解协议,但是现在的情况确实只能自己办理,我希望你们帮我一起处理一下这起交通事故。”2023年11月,马某某来到道路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时提出这个要求。

2023年10月30日10时11分许,马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集宁区格根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格根路与正红路路口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小轿车蒙JXXXXX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蒙JXXXXX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就王某蒙JXXXXX车辆赔偿协商沟通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但因马某知识文化水平不足,无法签写和解协议,僵持不下之际,遂决定寻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帮助。

受理此案后,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第一时间告知了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原则、程序、纪律以及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后便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展开案情调查工作。耐心听完双方陈述后,通过对案情的认真审查,调委会得知,马某是文盲,除了自己的名字可以签署,其余汉字全然不识,故无法书写、核对笔录及协议,所以不知道调解协议上怎么写,写了些什么。虽然二人经协商沟通出最终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的民事赔偿意见,但鉴于没有白纸黑字的保证,都无法彻底将心放在肚子里。王某担心马某某因文化水平不足,签署的和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日后对自己的车辆损失赔偿不利。马某某则认为其撞了王某的车,赔偿王某钱可以,但是赔偿款给付必须有个说法,不能钱给了事没解决。王某得保证蒙JXXXXX车辆因此次事故再出现任何问题或产生费用,均不再和马某某有任何关系,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在摸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诉求,及对调解的案件有了清晰、全面的了解后,调解工作人员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保险理赔制度等,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双方“因盲致堵”顾虑,率先从马某某文化水平不足的客观实际堵点切入,询问其是否可以找寻、联系其有文化水平的亲属、朋友或信任的人、作为见证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书面协议签署。马某某陈诉身边并无符合以上条件之人,自己的儿女在外地工作,该笔车损赔偿款项近乎自己一年的收入,并不愿意儿女大老远从外地回来为自己的事操心,希望能自己独自解决。基于此种情况,调委会通过与马某某和王某面对面沟通交流、换位思考及相应法律法规讲解等,帮二人阐明释理,解除顾虑。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决定由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当事双方自愿协商议定的赔偿事项及赔偿数额出具调解协议,并逐字宣读内容,以口头陈述的方式协助双方进行调解协议的签署。此外,双方当事人因签订调解协议所填写的相关表格内容、赔偿款收条签署等均由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第三人见证。并形成照片及书面纸质材料交于马某某自留。



“文盲”群体并不似残疾、老年、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弱势群体在社会法治活动中受到关注,可以说他们是法治活动中另一类“隐形弱势”。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他们无法鉴别和确认办案工作人员、对方当事人等制作与签署的笔录、协议是否与其供陈述一致,如果办案人员、调解人员、对方当事人存在未如实记录、宣读笔录等情况,容易产生调解案件案瑕疵等。因此如何确保公平公正、博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是关键,这也是对调解人员工作的最大考验。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致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但其典型性在于我们面对的是一位缺乏文化水平的特殊当事人,加上他的法律知识有限、没有阅读能力,在理解上确实有难度。所以,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更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双方产生争议焦点所在,对症下药,开拓调解思路,找到利益平衡点,精准服务。将“公平公正”融入调解细节,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融入调解始末,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真正做到法治诉求不落一人,利益诉求有法可依。让“司法为民”的法治光辉照亮每一个人。



来源|法治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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